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交易简要内容: 衡阳连卡福名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卡福) 系广州卡奴迪路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孙公司,2013年1月30日,连卡福与衡阳鑫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鑫星河)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自有资金129,086,060.00元人民币购买衡阳鑫星河所属衡阳市蒸湘区解放大道42号尚书房第13栋、15栋部分房屋及附属设施。 2、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4、本次交易已经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本次交易的实施不存在重律障碍。 一、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连卡福于2013年1月30日与衡阳鑫星河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购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解放大道42号尚书房第13栋、15栋部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易面积18,195.35㎡,交易金额为人民币129,086,060.00元(标的房产总价款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结算)。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同的审议程序 1、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详见2013年1月8日公司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本次交易已经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2013年1月25日公司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交易双方介绍 (一)基本情况 卖方:衡阳鑫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解放大道42号尚书房1栋139室-142室 法定代表人:施艳平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柒仟万元整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买方:衡阳连卡福名品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路79号群众艺术馆三楼 法定代表人: 翁武强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 经营范围:百货零售及相关配套服务,投资酒店业、餐饮业、休闲娱乐业。(以上范围涉及许可项目的凭许可证经营) (二)与公司的关系 1、连卡福系公司的控股孙公司,注册资本为1.5亿元人民币,其股权结构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连卡悦圆发展有限公司占53%的股权,衡阳市予尚服饰有限公司占42%的股权,陆巍源占5%的股权。 2、衡阳鑫星河的实际控制人为施艳平,公司、衡阳市予尚服饰有限公司、陆巍源与衡阳鑫星河及其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情况介绍 (一)基本情况 本次购买的标的房产为衡阳鑫星河所属衡阳市蒸湘区解放大道42号尚书房第13栋、15栋部分房屋及附属设施,范围包括:113至126室商铺5502.08㎡,214室商铺5999.45㎡,309室商铺6120.95㎡,其它商铺572.87㎡,合计面积18,195.35㎡。 (二)权属情况 1、衡阳鑫星河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解放大道42号,编号为09、10号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国土使用证号:衡国用(2010)第276号)。该地块土地面积为.9㎡,规划用途为商住,土地使用年限至2045年12月8日止。 2、衡阳鑫星河已依法取得该商品房建设相关许可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字第00001471、00001472、00001473、00001474号,施工许可证号为号。 3、交易标的房产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许可机关为衡阳市房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衡预许字(2012)第145号。 本次交易的标的房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担保等情况和涉及该项资产的诉讼、仲裁或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事项;亦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签署时间:2013年1月30日。 (二)合同生效条件:合同双方代表签字,并经双方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 (三)合同标的情况:合同标的房产位于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解放大道42号尚书房第13栋、15栋,南邻生态公园,北邻衡阳一中,东邻南华附二医院,西邻林隐假日酒店。尚书房用途为商住,属框架结构。标的范围包括:113至126室商铺5502.08㎡,214室商铺5999.45㎡,309室商铺6120.95㎡,其它商铺572.87㎡,合计面积18,195.35㎡。 (四)标的房产总价款:人民币129,086,060.00元。 (五)付款方式: 买方与卖方签订电子备案合同并公告后,买方需于2013年2月8日前向卖方付清购房款。 (六)违约责任: 卖方: 1、合同约定若卖方的违约行为或是重大产权纠纷、债务纠纷(含抵押权纠纷),亦或是其规划变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日起5日内向买方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同时承担买方已付房款的利息损失,并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 2、逾期交房在30日内,卖方须按日向买方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若逾期超过30日,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如买方选择解除合同,则卖方应当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起5日内向买方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如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则自合同约定交房期限后第31日起,卖方应按已付购房款每日万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3、若卖方如期交房,但不能在综合验收后365日内将标的房产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在买方名下,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若买方选择解除合同,则卖方应当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起5日内向买方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并赔偿装修损失;若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则自合同预定的产权登记期限届满之日起,卖方应按买方已付购房款每日万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4、合同约定,若卖方违约,则买方可以从应付账款中直接扣除对方应当支付的违约金;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属一般违约,需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买方: 1、若买方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须向卖方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 2、若买方逾期支付房款在30日内的,买方须按日向卖方支付应付未付购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买方逾期付款超过30日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若出卖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自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后第31日起,买方应按应付未付购房款每日万分之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买方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给卖方造成损失的,属一般违约,买方应当赔偿出卖方遭受的实际损失。 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合同金额约占公司2011年度营业总收入的27.97%,约占公司2011年度资产总额的21.99%,约占公司2011年度净资产额的42.12%。 (二)本合同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造成影响,公司不会因合同的履行而对衡阳鑫星河形成依赖。 (三)尚书房位于衡阳市新城区,所处地理位置优越,周边市场消费潜力良好,购买该物业符合公司高端精品买手店营业网点的战略布局,有利于公司在衡阳服饰地区经营发展,并为公司未来抢占三线城市高端消费市场份额及综合竞争力打下基础。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3、衡阳连卡福名品管理有限公司与衡阳鑫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特此公告! 广州卡奴迪路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2月1日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凤凰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